2024年「反托拉斯法」浪潮愈演愈烈,從谷歌、微軟、輝達到 Meta 等科技巨頭都紛紛陷入違反《反壟斷法》風波,可能面臨天價罰款。
「Meta 涉嫌違反「歐盟反壟斷法」規定,可能面臨高達134億美元的罰款。」
「法國反壟斷監管機關正在調查輝達(NVIDIA)是否有壟斷行為,一旦判定可能面臨全球年營業額10%的鉅額罰款。」
「美國微軟公司遭歐盟執委會指控違反「歐盟反壟斷法」,恐開罰超過200億美元。」
「英特爾(Intel)遭裁定濫用電腦晶片市場地位,處以4億美元罰款。」
「Google 違反「歐盟反壟斷法」,近日上訴成功,撤銷高達14.9億歐元的反壟斷罰款。」
究竟反壟斷法是什麽?對股市和涉事上市公司帶來什麼影響?被反壟斷法針對的股票還值得投資嗎?本文帶你認識《反壟斷法》的方方面面。一起往下閱讀吧。
反托拉斯法是什么?又稱反壟斷法、公平交易法或競爭法
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s),又稱為反壟斷法、競爭法(Competition Law),是一種透過限制任何特定公司的市場力量,以鼓勵競爭的法規。

壟斷的概念,可以概略理解為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其他協同行為。
現代經濟學認為市場在自由競爭的前提下,才能降低消費者價格、促進創新,同時降低成本與減少開支,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呈現百花齊放的榮景。當個別企業形成壟斷態勢,會造成串通價格、操縱價格、劃分市場等限制性商業行為,或是為了牟取高額利潤而進行併購。
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的自由發展,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通過嚴厲的《反壟斷法》,出手干預特定公司呈現壟斷、或有壟斷趨勢的現象,確保併購不會過度集中市場力量、甚至造成壟斷局面,以及拆分已成為壟斷的公司。
各國對反壟斷法的稱呼有所不同:
- 在美國稱為反托拉斯法(即 Antitrust 音譯)
- 歐盟是競爭法
- 在中國大陸與俄羅斯稱為反壟斷法
- 在日本稱為獨佔禁止法
- 在臺灣稱為公平交易法
- 在香港稱為競爭條例
- 在澳洲則稱為交易行為法為競爭與消費者法。
反托拉斯法的歷史
反壟斷法的歷史最早可追溯至羅馬帝國時期,在羅馬法中制訂了《Lex Julia de Annona》,以保障糧食貿易,任何直接、故意或暗中阻礙糧食供應船隻的人都會被施以重罰。
現代反壟斷法起源於美國的反托拉斯法。19世紀80年代末,美國在鐵路、石油、採煤、榨油、菸草、製糖等產業都出現了「信託」(Trust 托拉斯組織)形式。這些信託組織在個別的產業裏佔據主導地位,更好地操控市場價格水準與競爭態勢,為這些壟斷資本家帶來超額利潤,同時也破壞了自由市場的運作,導致當地中小企業主、農場主破產,也讓社會中下層勞動人民陷入生活困境。
美國政府於是採取法律手段干預,於1890年頒布的《休曼反壟斷法案》(ShermanAct) 起訴這些集體信託企業。這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壟斷法,有「競爭法之母」的美稱。美國的禁止壟斷法案也被稱為「反托拉斯法(Anti trust)」。
各國反壟斷立法
之後,美國國會在1914年通過了《聯邦交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和《克來登法》(Clayton Act)作為對《休曼法》的補充,成為美國反壟斷監管奠定基礎的關鍵法律,由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美國司法部(DOJ)負責執行聯邦反壟斷法。反托拉斯法嚴格打擊企業利用市場壟斷地位,操縱價格、分割市場、排擠或壓制競爭對手,禁止不公平競爭方法和欺騙行為,並規定了違反條款的具體處罰和罰款。
20世紀起,競爭法變得全球化,用以控制國境內的壟斷行為。歐盟競爭法源於歐洲煤鋼共同體(ECSC)協議,這是法國、義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與德國間於1951年為了防止歐洲重新建立在煤礦與鐵礦生產的主導地位而簽訂的協議。1957年,歐洲經濟共同體(EEC)簽署的《羅馬條約》內已經包含了競爭規則的約束,後面的《里斯本條約》也有競爭法的內容,由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反壟斷機關負責監管成員國和依據條約行使權力。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並於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中國國務院設立了專門的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監管與指導在中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以及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境外壟斷行為。
在台灣,《公平交易法》於1991年2月4日公布,隔年1月27日成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後改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查處《公平交易法》規範的限制競爭以及不公平競爭行為,以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的競爭。同年2月4日《公平交易法》正式施行。
而在馬來西亞,《競爭法2010》(Competition Commission Act 2010)於201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並在該法令下成立了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Malaysia Competition Commission, MyCC),以監管境內的商業活動、執行競爭法的指南。
全球目前已有80逾個國家設立頒布了反壟斷法,當中尤以美國反托拉斯法及歐盟競爭法的規範最大、且最具影響力。
公平交易法的基本原則
那麼,究竟在什麼情形下會觸法?公平交易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3個部分:
- 禁止限制企業間自由貿易與競爭之協議或行為。
- 禁止主導市場的公司濫用其主導力量之行為,或易於導致此類主導地位之反競爭行為。此類行為包括掠奪性訂價、搭售、價格欺詐、拒絕交易等等。
- 監督大型企業的合併與收購,包括部分合資企業。被認為會威脅到競爭過程的交易可被完全禁止,或為「附款」同意,例如賦予分離部分合併業務之義務,或提供基礎設備給其他事業,使其能繼續競爭。
不過,各國之間在反壟斷法的規範行為與實務管制不一樣,但主要目標都是為了限制企業聯合起來或形成壟斷、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以確保企業自由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和社會經濟發展。
在反壟斷之前預防:歐盟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
歐盟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 DMA)雖然名字和競爭法不同,但作用和競爭法是互補的,目的是防止反競爭行為在破壞市場之前發生。
數位市場法是在2023年5月2日正式推行實施的,主要針對美國大型互聯網公司,如:Alphabet、Amazon、Apple、ByteDance、Meta 和 Microsoft,這6大在市場上具有一定規模,且有能力支配市場的公司就被視為防範對象(Gatekeepers)。
一旦防範對象觸犯了以下行為:
- 將本身提供的服務和產品的排名優先於,或排斥平台上第三方提供的類似服務或產品
- 防止消費者連結到其平台之外
- 阻止用戶卸載任何預先安裝的軟體或應用程式
- 在未經有效同意的情況下,出於定向廣告的目的,追蹤核心平台服務之外的用戶
根據 DMA,歐盟監管機構有權對全球最強大的科技公司處以:
- 全球年銷售額的10%作為罰款
- 對於屢次違規者,罰款最高可達20%
- 最高可達每天平均收入的5 %的定期罰款
目前,蘋果(Apple)將會是首個受數位市場法對付的公司,原因是蘋果未能允許應用程式開發者引導用戶購買 App Store 以外的更便宜的交易和優惠,預計年底前會公布罰款金額。其實,近年3月蘋果已經因類似原因收傳統反壟斷法對付,罰款20億美元(下面會提到)。
爲什麽有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的實施,是從維護市場的自由性出發,透過反對企業固定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或銷售數量、禁止分割銷售市場或原物料採購市場、聯合抵制交易、併購控制等集中市場力量的行為,確保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且能夠享有充分的競爭自由。
換句話說,企業有競爭的自由,但不能妨礙他人的競爭自由。如果通過任何壟斷行為排除或限制其他企業的競爭自由、剝奪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就得以法規來阻撓這些行為。
如果沒有這些法規,市場上可能會永遠一家獨大,大企業利用領導地位壓迫小企業的發展、甚至併購小企業擴大版圖,市場的競爭減少了,變相消費者的選擇減少了,商品與服務價格往往會上漲、品質會下降、創新會停滯不前,也無法再刺激經濟成長。
曾經被反壟斷法影響的上市企業
歷史上受《反壟斷法》影響的上市企業眾多,其中包括大家耳熟能詳的微軟、臉書母公司 Meta、輝達、英特爾、Google 母公司 Alphabet、亞馬遜、蘋果、 阿里巴巴等等。
90年代微軟反壟斷案

90年代微軟違背反托拉斯法一案被譽為科技界的「世界大審判」,也為互聯網反壟斷訴訟掀開了序幕。
美國聯邦政府早於1991年已盯上微軟公司,關注其是否透過濫用權力,在PC作業系統市場上達到支配地位。當時微軟公司將Windows系統與應用軟件捆綁出售,並以免費的方式向用戶推廣,利用優勢形成了市場的絕對影響力,使得第三方軟件開發者無法生存。司法部向微軟公司發起反壟斷指控,最終在1994年7月達成和解,微軟公司同意不再將其他軟件與 Windows 捆綁銷售。
之後,微軟公司開發了自家瀏覽器 Internet Explorer,並在新發布的 Windows 95 系統上預裝,以期和網景(Netscape)爭奪在瀏覽器市場的市場份額。同時間,微軟公司還對PC製造商施壓,要求對方不能在電腦上安裝網景的瀏覽器,給了網景致命打擊。
1996年,網景向法院起訴微軟違反《反托拉斯法》,利用其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壟斷地位不正當競爭瀏覽器市場的份額。雖然微軟公司堅持IE和 Windows 是一個產品,但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傑克遜(Thomas Penfield Jackson)最終在1997年12月下達判決書,指出微軟壟斷作業系統市場,構成其他競爭者難以進入該市場,也導致消費者缺乏其他可選擇的產品,要求微軟停止將IE和 Windows 繼續捆綁銷售。
不過,97年的判決只適用於限制 Windows 95 系統。微軟公司在1998年推出升級版 Windows 98 系統,並再度將IE和 Windows 捆綁銷售,使得美國聯邦政府在 Windows 98 系統推出不到一個月內,即聯合了19個州以及首都哥倫比亞特區聯合吿上了微軟公司,控訴後者違反《謝爾曼反壟斷法》。這就是著名的《合眾國訴微軟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
最終,微軟公司與聯邦司法部在2001年11月2日達成和解,逃過了分拆業務的命運(作業系統業務與其他軟件業務的運營拆開),但支付了18億美元的和解費用,且需與第三方公司共享API,並在往後5年向司法部任命的一個三人小組開放部分原始碼。
此案間接推動了微軟公司步入十餘年的低潮期,包括比爾·蓋茲被迫在2000年1月卸任CEO、錯失移動互聯網浪潮、營業額與財務增長都陷入停滯,而蘋果、谷歌、亞馬遜等創新科技公司趁勢崛起,搶佔科技業大餅。
隨著「反壟斷風」越吹越猛,今年微軟再度遭歐盟執行委員會指控,將視訊會議軟體 Teams 與 Office 365和 Microsoft 365等產品捆綁銷售,違反了歐盟反壟斷法規。即使微軟公司已經宣佈更改銷售 Teams 的作法,將之分拆出來單獨銷售,仍然無法消除歐盟當局的擔憂。一旦被裁定違反《反壟斷法》,微軟公司可能面對佔其全球年營業額10%的巨額罰款,預計將超過200億美元。
Google 反壟斷案

Google 歐盟競爭法
Google 母公司 Alphabet 已在歐盟面臨四起反壟斷訴訟,已累計被處以67億歐元的歐盟反壟斷罰款。
第一起訴訟始於2017年,歐盟委員會裁定 Google 在搜尋引擎結果中偏袒自家服務 Google Shopping,優先以高排名展示自家購物服務,同時壓低競爭對手排名,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同時對正常競爭構成阻礙,影響消費者的選擇,違反了歐盟反壟斷法,向 Google 處以24億歐元罰款,創下了當時反壟斷罰款紀錄。雖然 Google 事後上訴,橫跨7年也未能推翻這項指控。2024年9月10日,歐盟法院裁定 Google 敗訴,需支付罰款。
隔年7月18日,Google 又因涉嫌在合約條款中施加限制,違法綑綁使用 Android 系統的智慧型手機與 Google Play Store、Google Search App、Google Chrome 瀏覽器等應用程式,遭歐盟重罰43億歐元,超越2017年的罰款紀錄。歐盟認為 Google 藉由這項舉措強化自身在搜索引擎市場的優勢地位,排擠其他競爭對手、阻礙市場公平競爭,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
2019年3月20日,在不到一年的時間,歐盟再次因 Google 在 AdSense 搜尋廣告業務阻撓競爭對手開展網路搜尋廣告,濫用其市場主導地位制訂限制性條款為由,向 Google 處以14.9億歐元罰金。歐盟認為 Google 阻止競爭對手在使用 AdSense 服務的第三方網站上投放搜尋廣告,違反了歐盟反托拉斯法規。Google 事後上訴,歐盟普通法院最終在2024年9月18日裁定 Google 上訴成功,撤銷該項罰款,並表示執委會在評估時「犯了錯誤」。
2024年3月,歐盟執委會依據《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調查超大型數位平台公司,劍指 Google、Apple、Meta 等。《數位市場法》是歐盟於2023年5月2日開始執行的一套法規,目的是為了防止大企業濫用其領導地位,讓歐盟的數位市場維持自由競爭。
Google 正是被重點關注的企業之一,接受更嚴格的反壟斷監管。當前,歐盟要求 Google 必須儘快改變搜尋商業模式,讓競爭對手的服務能見度提高,否則可能依《數位市場法》被處以最高全球年營收10%罰金,以及被強制改變商業模式。
在歐盟之外,Google 也因為其在多國互聯網搜尋和搜尋廣告市場的主導地位,面對來自美國、法國澳洲、印度、俄羅斯等國的反壟斷調查與罰款。
Google 美國反托拉斯法
尤其是美國的反壟斷訴訟,有可能導致 Google 業務分拆(出售),最有可能被剝離的部門是安卓操作系統(Android)、網路流覽器 Chrome 、出售線上廣告平台 AdWords、廣告管理套件(GAM)。
最新進展:2024年11月21日,美國司法部不只在19日要求法官強制 Google 出售 Chrome,售價超過200億美元,並要求未來五年內不能重新進入瀏覽器市場;還在21日升級到剝離安卓操作系統和限制 Google 訓練 AI 模型。
失去了 Chrome 不僅削弱 Google 的索索引擎地位,還將重創 Google 的廣告收入和旗艦 AI 產品 Gemini。要知道廣告收入可是 Google 的主要收入來源,Chrome 更是佔據了61%的市場份額。
這一決定不只重創 Google,就連 Apple 也被波及,因為此前 Google 曾支付 200億美元給 Apple 以在 Apple 手機上設置為默認搜索引擎。Apple 將失去這筆大額收入。
19日當天 Google 股價下跌1.8%至172.16美元。隨著判決升級,Google 股價更是在21日一度大跌7%。
Google 在美國的反托拉斯法訴訟始於2020年,Google 被指控爲了使 Google 搜索成爲手機和網絡瀏覽器的默認設置,支付了數百億美元並和分成給蘋果、三星等科技業同行、智能手機生產商和無線服務商,通過預裝設置排擠競爭對手的搜索引擎。
憑藉這一方式,Google 壟斷了90%的搜索市場,成爲全球使用率最高的搜索引擎從而推動其搜索廣告業務的增長,每年獲得超過3000億美金的收入。
最終,Google 在2024年8月5日被判定違反反托拉斯法,Google 股價下挫4.5%。
2024年9月9日,Google 再遭第二次起訴,指控其在2008年花了31億美元收購了 Double Click,一家市場領先的數字廣告公司,這場併購使 Google 控制了91%的廣告服務器市場,從而操控廣告投放的價格。
如果敗訴,Google 將面臨1000億美元的訴訟。
同年,Epic Games 在2020年對 Google 的起訴也獲得勝利。當時,Epic Games 更新《堡壘之夜》,由於從蘋果 App Store 和 Google Play Store 下載遊戲會被抽取30%的佣金,所以允許用戶以折扣價直接向其支付應用內貨幣,但遊戲卻慘遭兩個應用商店下架。
判決讓 Google Play 不能通過支付費用,從而獲得獨家發佈、預裝、不讓其他競品商家、禁止遊戲開發者告知用戶有其他替代選項,Google Play 必須提供第三方選擇,結果11月生效,導致 Google 母公司 Alphabet 股價又下跌2.4%,還拖累了蘋果丟掉了200億美元的生意,17%利潤化爲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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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 反壟斷案

臉書母公司 Meta 在2024年捲入歐盟反壟斷調查,歐盟以《數位市場法》調查 Meta,可能成為《數位市場法》上路後第一家被開罰的科技巨頭。
歐盟指控 Meta 將旗下分類廣告服務 Facebook Marketplace 與臉書綑綁在一起,濫用在分類廣告市場的主導地位,從而排擠其他線上分類廣告業者,違反了歐盟的反壟斷法。為此,歐盟在2024年11月14日開出了7.98億歐元的罰單。Meta 股價在14日早盘阶段跌了 0.60%,至 576.53 美元。
歐盟認為 Meta 去年在歐洲的 Facebook 和 Instagram 推出無廣告訂閱服務,強迫用戶接受將個人數據用在平台的廣告上,否則就要付費訂閱才不共享數據,這種「付費或(免費)同意」的模式違反了《數位市場法》的規定。
如果歐盟最終裁定 Meta 違法,可能會開罰高達134億美元的罰款(約為 Meta 2023年營收的10%)。
為了規避歐盟制裁,Meta 不得不降低了40%的訂閱費(網頁:9.99歐元降至5.99歐元;手機APP:12.99歐元降至7.99歐元),推行客製化程度較低的廣告。
蘋果反壟斷案

反壟斷訴訟案件纏身的蘋果公司,目前正面臨來自歐盟、美國、荷蘭、法國、韓國、日本等反壟斷機構的調查與罰款。
2024年3月21日,美國司法部在經過長達數年的調查之後,聯合15個州對蘋果公司提起全面反壟斷訴訟,這是美國司法部第3次指控蘋果公司違反《反托拉斯法》。司法部在一份厚達88頁的訴狀中指出,蘋果公司通過非法的排除行為,壟斷智慧型手機市場、打壓競爭對手進入 iPhone 用戶的市場,繼而哄抬價格,使消費者只能以更高價格取得服務。
蘋果公司壓制競爭的措施包括限制第三方數位錢包、屏蔽具有廣泛功能的超級 App、打壓雲端遊戲服務、拒絕支援跨平台通訊應用程式,以及對智慧手錶非法競爭,限制了第三方智慧手錶品牌與 iPhone 連線時的功能。
在消息傳出後,蘋果面臨18.4億歐元(20億美元)的罰款,蘋果公司股價單日下跌4.09%,當天收盤價為$171.37,跌下全球市值最高公司的寶座,市值一夜之間蒸發超過1100億美元。這起訴訟還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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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達 Nvidia 反壟斷案

2024年6月,美國司法部開始了對輝達的反壟斷調查,以判定輝達在與其供應晶片的客戶合約上是否有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非法維持市場主導地位。9月3日,外電一度傳出司法部已向輝達發出反壟斷調查傳票,以找出該公司違反《反托拉斯法》的證據。當天輝達股價創紀錄暴跌,但現在已經回升,事後輝達也回應並未收到傳票。
外界普遍認為司法部調查輝達的起因,在於輝達目前在資料中心(數據中心 Data Center)AI晶片市場處在主導地位,市占率約在70%至95%之間,且晶片毛利率高達78%,反映了公司在定價上極具優勢,可能會被視為存在壟斷行為。司法部的調查還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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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馬遜反壟斷案

科技巨頭之一的亞馬遜也被美國政府列入反壟斷訴訟。2023年9月27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與17州的總檢察長聯合起訴亞馬遜,指控亞馬遜濫用其市場壟斷地位,不公平地推廣自己的平台服務,扼殺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與賣家的利益。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對亞馬遜的反壟斷調查始於2019年,此次訴訟則是力度最大的一次。訴狀指出亞馬遜濫用平台權利壓榨線上賣家,限制其他競爭對手與亞馬遜進行公平競爭。當中包括以「反折扣」手法禁止賣家在其他在線平台上以更低價格銷售商品,亞馬遜會在演算法上懲罰那些以更低價在其他通路進行銷售的賣家。這些手法抬高了網上商品的價格,使消費者必須付出更高昂的價格獲取同類型商品。
其次,亞馬遜開放賣家在平台上購買關鍵字廣告以推銷商品,賣家因而支付高昂的廣告費以換取商品曝光率。這些付費廣告大量佔據商品分類頁,不僅降低了消費者的使用體驗,還會引導消費者做出更多不必要的購買動作。
亞馬遜標誌性的 Amazon Prime 也被 FTC 指控為不公平競爭的手法之一。賣家被強制綁定使用亞馬遜「昂貴」的履約服務(FBA),才能獲得 Prime 標誌和保證兩天送貨的配送資格,商品的存儲、包裝與配送都由亞馬遜履約服務執行。這種綁定措施不僅增加賣家的經營成本,亞馬遜也會懲罰選擇不使用履約服務的賣家,導致商品曝光率變得非常低。
訴訟還在進行中。
中國反壟斷法案例:阿里巴巴反壟斷案

2021年4月10日,中國市場監管總局認定阿里巴巴在中國境內網路零售平台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來,阿里巴巴濫用該市場支配地位推行「二選一」,禁止平台內商家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店或參加促銷活動,同時通過平台規則和數據、演算法等技術手段、以及不同的獎懲措施執行「二選一」,是一種不正當競爭。
因此,當局對阿里巴巴處以182.28億元人民幣的罰款。這項罰款不僅破了中國反壟斷罰款的紀錄,更是反壟斷法在網路平台企業的一次最強執法。
不過,這筆罰款只佔了阿里巴巴2019年國內銷售額的4%,對公司的短期發展沒有帶來顯著影響。但從長遠來說,這次罰款無疑向互聯網行業釋放了一個信號:「執法單位正密切關注你們」。這次行動也開始影響中國互聯網巨擎們的運營方式,比如阿里巴巴在事後首次為旗下的兩個電子商務平台——淘寶特價版和閑魚,申請了競爭對手騰訊旗下通訊平台——微信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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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贏得反托拉斯法/反壟斷法的案例嗎?
有!就在2024年10月24日,世界第二大半導體公司——英特爾(Intel)就贏了歐盟高達11.4億美元(10.6億歐元)的反壟斷訴訟。

這起訴訟起源於2009年,歐盟指控指控英特爾在2002年至2005年間,通過給戴爾(Dell)、惠普(HP)、NEC、聯想(Lenovo)等電腦製造商回扣,要求它們采購的95%晶片必須來自英特爾,從而達到壟斷市場,打壓競爭對手超微(AMD)。
然而,由於沒有重組的證據證明英特爾基於電腦製造商的回扣優惠會扼殺競爭,因此在長達15年的糾纏后,英特爾的罰款被取消。
雖然贏得訴訟官司對於正在走下坡路的英特爾來説是杯水車薪,然而,這場訴訟也對英特爾24日的股價帶來正面影響,漲了1.64%,至$22.34。
由此可見,反壟斷法對股價具有的影響力。
反托拉斯法對股市和企業的影響
近年「反壟斷」風越吹越猛,顯見各國當局對反壟斷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決心,對資本市場乃至捲入反壟斷訴訟的企業帶來了深遠影響。
從資本市場的角度來看,反壟斷政策的執行有可能會打破產業一家獨大,或由少數巨頭企業壟斷的局面。這些巨頭企業往往因著絕對市場優勢,獲得可觀的收益與利潤增速,股價表現亮眼。隨著反壟斷法的介入,可能會予以這些巨頭企業打擊,包括強制拆分業務、禁止排他性行為(如綑綁銷售、簽訂獨家合約)、調整合約與商業協議、消費者補償等。這可能導致巨頭企業利潤受限、成長速度放緩、發展前景不明朗,繼而影響股價表現。
反之,反壟斷法強硬地開闢了一片新市場,讓中小企業擁有生存與競爭的空間,有機會獲得更多資源,企業創新更為活躍。這種做法也有助於真正有潛力的企業成長起來,發展前景樂觀,股價可能上升。
對捲入反壟斷訴訟的企業來說,除了面臨巨額罰款,若被強制拆分業務,則有機會削弱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對企業增長、盈利能力等帶來衝擊,最終可能面臨股價下滑的困境。
若反壟斷懲處不影響企業的核心業務,可能對企業盈利、股價的影響相對有限。比如 Google 在2018年7月18日被歐盟處罰43.4億歐元的反壟斷罰金後,當天 Google 股價為$59.794,隔一交易日股價為$59.348,股價並未因此而大幅下滑,之後幾週也見微幅上漲。
被反壟斷法針對的股票還值得投資嗎?
這取決於該企業所面臨的反壟斷處罰。若處罰形式對企業的業務與盈利結構產生根本性變動,可能會影響企業未來的盈利、前景與股價表現。
例如70年代美國最大通訊公司 AT&T 反壟斷案,AT&T 被逼將業務拆分成7個大型區域性電話控股公司,只保留了長途電話業務和貝爾實驗室、西電公司,從規模到銷售額都被削減了80%以上。同時還必須開放晶體管專利,最後推動了IBM、德州儀器等企業湧入市場。
投資者應深入研究並保持謹慎投資態度、隨時調整投資策略。
總結
在自由的資本市場,自由競爭是維持市場活力的核心因素之一。反壟斷法規範了企業的競爭行為,如果沒有這些法規,市場將面臨一家獨大、大企業吞併小企業的現象,不僅競爭減少,消費者的選擇也會隨之減少,甚至因為競爭的匱乏,致使創新發展停滯不前。
隨著各國反壟斷機構加強執法、對科技巨頭提起一系列重大訴訟,包括蘋果、Meta、輝達、微軟、Google 等都官司纏身。在新一輪「反壟斷」週期,究竟將迎來巨頭的衰落與產業新贏家的崛起,還是依然「大而不倒」,關鍵在反壟斷法的力度,以及對競爭格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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